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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ication Eligibility for Admissions for Hong Kong, Macau, and Overseas Chinese Students

申請資格

一、凡符合下列資格者,得向本校提出申請入學: 

(一)海外出生連續居留迄今,或最近連續居留海外六年以上,並取得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回國就學之華裔學生。香港或澳門(以下簡稱港澳)居民,取得港澳永久居留資格證件,且最近連續居留境外六年以上者;並符合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規定,未持有外國護照者,得申請入學本校。並以當年度自海外回國者為限(不含已在臺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國內大學一年級肄業及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僑生先修部結業之僑生)。 

  • 註一:所稱海外,指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所稱境外,是指臺灣地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 

  • 註二:本次招生對象不包含緬甸、泰北地區未立案華文中學畢業僑生。 

  • 註三:僑生連續居留海外之認定,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辦理。 

  • 註四:港澳生連續居留境外之認定,依「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辦理。 

  • 註五:取得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得以取得僑居地公民權、永久居留權或以其所持中華民國護照已加簽僑居身分認定之。 

  • 註六:在大陸地區出生者,另須檢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回鄉證)之個人資料業影本,以確認無大陸地區身分,符合港澳條例第4條所稱香港及澳門居民身分。 

  • 註七:僑生身分認定,由僑務委員會為之;港澳生身分認定,由教育部為之。 

  • 註八:僑生經輔導來臺就學後,在國內停留未滿二年,因故退學或喪失學籍者,得重新申請回國就學,並以一次為限。但僑生經入學學校以操行或學業成績不及格、違反法令或校規情節嚴重致遭退學或喪失學籍者,不得依本項規定申請入學。 

  • 註九:港澳生在臺灣地區就學者,因故自願退學,且在臺灣地區居留未滿二年者,得重新申請來臺灣地區就學,並以一次為限。入學後以操行不及格或因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致遭退學者,不得再依本規定申請入學,亦不得轉學進入其他學校就讀。 

  • 註十:僑生回國及港澳生來臺就學期間,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任意變更身分。 

  • 註十一:若同時符合外國學生及僑生身分資格者,請擇一身分申請入學,一旦提出申請後不得變更身分。 

(二)應考資格 

  1. 凡在高級中等學校或同等學校畢業(含應屆畢業)或具同等學力者,得申請入學本校學士班;凡取得學士學位(含應屆畢業)或具同等學力者,得申請入學本校碩士班;凡取得碩士學位(含應屆畢業)或具同等學力者,得申請入學本校博士班。 

  2. 持同等學力報考者,應符合教育部「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規定。 

  3. 持境外學歷報考者須符合相關學歷採認辦法之規定。 

註: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地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以同等學力資格入學本校大學部一年級者,除本校學則規定之畢業應修學分數外,應另增加畢業應修學分數至少十二學分。 

  1.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依本簡章之規定申請回國入學,違反規定者,取消錄取資格;已入學者,應令退學並撤銷學籍。 

    1. 已申請喪失中華民國國籍經核准有案且尚未取得他國國籍者。 

    2. 持偽造或冒用、變造證明文件或護照者。 

    3. 曾在臺肄(畢)業之高中學生。 

    4. 錄取後身分不符合「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4條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