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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態專班申請資格

申請資格

申請人須符合「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規定

  1. 具外國國籍並未曾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入學:

    1. 未曾以僑生身分在臺就學。

    2. 未於申請入學當學年度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經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分發。

  2. 具外國國籍並符合下列規定,且最近連續居留海外6年以上者(計算至2025年2月1日)

    1. 申請時兼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自始未曾在臺設有戶籍。

    2. 申請前曾兼具中華民國國籍,於申請時已不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自內政部許可喪失中 華民國國籍之日起至申請時已滿8年(計算至2025年2月1日)。

    3. 前二款未曾以僑生身分在臺就學,且未於當學年度經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分發。依教育合作協議,由外國政府、機構或學校遴選來臺就學之外國國民,其自始未曾在 臺 設有戶籍者,經教育部核准,得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3. 具外國國籍,兼具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曾在臺設有戶籍,申請時於香港、澳門 或海外連續居留滿6年以上者(計算至2025年2月1日),得申請入學。

  4. 曾為大陸地區人民具外國國籍且未曾在臺設有戶籍,申請時已連續居留海外6年以上者(計算至2025年2月1日),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入學。

※上述所稱海外,指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所稱連續居留,指外國學生每曆 年在國內停留期間未逾120日。

  1. 外國學生申請入學本校學歷採認,除依我國「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規定辦理,並應 符合以下規定:

    1. 持大陸地區學歷:應依我國「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2. 持香港或澳門學歷:應依我國「香港澳門學歷檢附及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3. 持同等學力申請入學者,其同等學力認定標準應符合我國教育部公告之「入學大學同 等學力認定標準」。

  2. 外國學生須符合教育部採認之高中、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申請學士班者須具高中畢業學 歷;申請碩士班者須具大學畢業學歷、申請博士班者須具碩士畢業學歷),或具有與我國 學制相當之同等學力資格。 (教育部外國大學參考名冊查詢系統)

  3.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地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以同等學力資格入學大學部一年級者,除規定之畢業應修學分數外,應另增加畢業應修學分數至少十二學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