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utgoing 交換學生飛颺計劃
申請資格與流程
交換流程圖:
一、宗旨
為拓展學生之國際視野及提昇國際觀,鼓勵學生赴國外簽約大學進行研修;本校每學期各舉辦一次校級薦外交換學生計畫校內甄選。
二、報名日期與研修時程
報名期間:112年04月14日至112年06月19日並繳交紙本報名表至國際事務處。
研修時程:4~6個月(一學期) / 8~12個月(一學年)
三、交換學校資訊及名額
與本校簽有交換學生協定之海外姐妹校交換機會-->海外交換學校交換名額
四、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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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部(含進修部學生) |
研究所 |
年級 |
二年級(含)以上 |
一年級下學期(含)以上 |
語言能力 |
CEFR語言能力指標B1以上(多益5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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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業成績 |
前一學期課業成績總平均70分以上或系排名前50% |
無門檻,但需指導教授推薦信 |
五、報名方式
繳交紙本申請文件至國際事務處。
申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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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益科大海外短期研習申請表(內含家長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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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歷年成績單正本(含班級名次、系排名、學期總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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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自傳(含學、經歷)請繳交中文版本之自傳,撰寫時請就所選填志願學校之第一志願擬訂自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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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語能力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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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利審查之資料(如幹部證明、社團活動證明、校外競賽、學習成效、專業證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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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將上述資料備妥放至 L 夾於期限內送至國際事務處,申請者因繳件資料不全或不符規定者將不列入審查。
※有效期限內(兩年內)之語言測驗成績,如 TOEFL iBT、IELTS(ACADEMIC)、TOEIC劍橋 PET,或其他相關語文測驗成績,請自行確認選填之志願校確實接受該成績證明。
※已參加考試但尚未收到紙本成績單者,可以網路成績查詢頁面截圖上傳,暫代正式成績單。
※凡以網路成績查詢頁面截圖上傳者,必須補交正式成績單影本至國際處國際交流組承辦人處,並提供正本查驗。
※正本資料必須和填報之申請資料成績一致,如不一致或逾時未繳交正本資料者,將取消其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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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甄選成績審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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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受理單位為國際事務處,審查報名者之申請資格、文件繳件有無缺漏,需補件者將透過Email通知補件。未在期限內完成補件者,將取消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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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國際事處擬定建議名單簽請校長核定之甄審委員進行審查,循公開程序,依總分高低,遴選正取與備取名單後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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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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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112年7月14日前公告於國際事務處網頁並通知正取者(依申請表email或手機簡訊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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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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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取者:繳交錄取資格確認書或放棄書:請於通知正取後三個工作天內繳交錄取薦外申請資格確認書至國際處,逾期未繳者視同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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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取遞補正取者:需於接到國際處通知後五個工作天內至國際事務處繳交薦外申請資格錄取確認書,逾期未繳者視同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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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一、獲推薦正取生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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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推薦正取生,由本校具函向各國姊妹學校或交流機構推薦,經交流學校(機構)審核通過後始為出國交流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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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密切查看獲推薦交換學校之網站,確認自身外語能力成績符合該校公告之要求與條件,獲推薦正取生須遵照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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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交換學校申請資料及條件當依該校之規定變動而更改,若該校公告之要求標準變動,請再自行考取更高之外語能力成績,以供交換學校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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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推薦正取生須依照該交換學校規定提交申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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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該交換學校申請程序,無論是否錄取,得申請保證金全額退還。於錄取後,除非不可抗拒之因素而放棄者,保證金恕不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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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附帶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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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完成錄取程序後,不得申請更換交換學校以及交換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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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需自行申請符合交換學校國家之合法學生簽證,簽證之核發涉及各國主權,本校無權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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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甄選出國交換時間為112學年第1學期出國,實際交換時間以各交換校行事曆為準。錄取後不得延後至下一學期入學亦不得申請保留錄取資格;若無法按時至該校就讀,錄取資格隨即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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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獲推薦正取生經本校提名至交換學校進行申請作業至錄取結果公告期間,不得無故放棄交換資格;如有上述情事者,即不得再申請參加國際處承辦之校級交換生或短期交流計畫,亦不得申請校內相關獎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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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獲推薦正取生,僅獲得本校推薦至交換校申請交換之資格,並不代表已獲該交換校錄取。所有已獲推薦正取生皆需繳交各交換校要求之申請文件,再經交換校審核,如未獲得交換校錄取,不得要求改分發至他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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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處得依各交換校要求進行增額推薦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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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在校生身份與保持學位別:學生於參與交換生計畫期間,即校內甄選報名起始日至薦外交換學期結束日期間,皆須為本校在校生,不得辦理休學、達到畢業門檻以致畢業;喪失在校生身分者會被取消錄取校級推薦交換生資格。學生亦不得改變其在校生學位別,如以學士別申請,其至本計畫完成皆須為學士學生(以碩士別申請者則為碩士,以博士別申請者則為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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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換學生出國前應向所屬系、所或通識中心報告預計選修抵免之課程並充分溝通學分抵免事宜。碩、博士生同時必須取得指導教授同意。返國後,學分之抵免悉依相關規定由學生自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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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分抵免相關規定請參考本校教務處課務組及各系、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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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換學生須於返國後一個月內完成繳交心得報告,俟交換學校成績單寄達後,承辦單位認定完成交換生計畫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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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國際處得以修改增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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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交換學生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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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得薦外資格者,經交換學校錄取後,即為本校校級交換生計畫之校級交換學生,須依照交換校規定之學期開始與結束日期進行交換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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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具有適當理由或不可抗力情事,需提前結束或是延長交換計畫,需先告知國際處取得本校及交換學校雙方同意;未取得雙方學校同意前,不得任意中止或延長交換計畫及返國。違者須繳回學校提供之各類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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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換學生不得要求獲取交換校之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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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換學生須繳本校全額學雜費(含雜費、網路使用費、學生健康平安保險費)。多數交換學校免繳交換學校學費,少數學校則需依合約協議內容繳交學費、雜費及申請費用。若有繳交交換學校學費者,可依〈國立勤益科技大學學生國際交流甄選辦法〉第八條,辦理減免本校學雜費用。其他開支如生活費、保險費、住宿費、往返機票費、簽證費等,均須由交換學生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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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交換學生於交換學校宿舍申請、簽證、選課、機票、機場接送、保險、學分抵免等個人事宜皆須自行辦理。具備役男身份的交換學生,獲得交換校錄取後,需於出國一個月前至本校學務處生輔組完成辦理役男出國兵役緩徵之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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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換結束後,學生必須依本校行事曆返回本校原就讀系所繼續就讀或完成畢業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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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換生若於交換期間辦理本校畢業或休學手續,即喪失其校級薦外交換學生資格,並須歸還已獲得之各類型補助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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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交換學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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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換學生於交換學校完成註冊手續後,即視同該校學生,應遵守該校一切規定,並不得做出有損兩校校譽情事,如有違反情況得同時接受兩校校規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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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前依據出國準備事項檢核表,務必詳細檢查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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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達交換校後,請填寫抵達國外通知單並回傳給國際事務處。薦外交換期間請密切與本校保持聯繫,並留意自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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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換學生須遵守交換學校選課之規定。本校本計畫規定交換學生於每學期至少須選修並通過兩門正式學分課程,於交換結束後須獲交換學校頒發取得學分之成績單或修得學分證明。若無交換校開立之相關證明或成績單,將不予退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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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參加本計畫之交換學生,應於返國後一個月內,依照規定之格式撰寫並繳交交換心得報告(檔案須為可編輯之word 檔)乙份。所繳之心得報告,國際處得公開發布於國際事務處網頁或相關文宣中,無須另行徵求學生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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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國一個月內需繳交返校手續單,完成學分抵免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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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換學生返國後,應履行義務協助及輔導本校同學。於國際處辦理交換學生相關說明會時,配合提供相關諮詢或應邀分享心得及必要資格。
※ 獲本校赴國外研修/學海飛颺獎學金者,需於返國後一個月內另至教育部「選送人才出國研修服務網」上傳心得(選擇獲補助年度/學海飛颺/學生登入-->輸入身份字號及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