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申請人須符合「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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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外國國籍且未曾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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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曾以僑生身分在臺就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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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於申請入學當學年度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經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分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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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學生之國籍限東協十國、南亞六國及紐澳等新南向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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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外國國籍並符合下列規定,且最近連續居留海外六年以上者,亦得依本規定申請入學。(計算至 2024 年 8 月 1 日)。(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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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時兼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自始未曾在臺設有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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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前曾兼具中華民國國籍,於申請時已不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自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日起至申請時已滿八年(計算至 2024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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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款均應符合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
★依教育合作協議,由外國政府、機構或學校遴薦來臺就學之外國國民,其自始未曾在臺設有戶籍者,經教育部核准,得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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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外國國籍,兼具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曾在臺設有戶籍,申請時於香港、澳門或海外連續居留滿 6 年以上者(計算至 2024 年 8 月 1 日)。(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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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為大陸地區人民具外國國籍且未曾在臺設有戶籍,申請時已連續居留海外六年以上者(計算至 2024 年 8 月 1 日)。(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 3 條)
★上述所稱海外,指東協十國、南亞六國及紐澳等新南向國家或地區;所稱連續居留,指外國學生每曆年在國內停留期間合計未逾一百二十日。連續居留海外採計期間之起迄年度非屬完整曆年者,以各該年度之採計期間內在國內停留期間未逾一百二十日予以認定。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具相關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其在國內停留期間,不併入海外居留期間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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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讀僑務主管機關舉辦之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或教育部認定之技術訓練專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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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讀教育部核准得招收外國學生之各大專校院華語文中心,合計未滿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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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換學生,其交換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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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來臺實習,實習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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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學生依上開規定申請來臺就學,以一次為限。(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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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學生須符合教育部採認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與我國學制相當之同等學力資格。(連結)